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1.受理標準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先經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審批。
2.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先經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審批。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第四十八、四十九、五十九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二)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備案文件;(三)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四)標示擬用地范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二)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備案文件;(三)標示擬用地范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先經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審批。
3.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來源渠道 |
受理標準 |
需提交原件分數 |
需提交復印件書 |
材料要求 |
是否必須 |
行政許可申請書、建設項目法人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書、委托書按要求填寫齊全、委托書與受托人身份證一致 |
2 |
0 |
請用電腦打印或是鋼筆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空項 |
是 |
承德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表按要求填寫齊全,項目名稱、地址、申請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與申請書、委托書一致 |
2 |
0 |
請用電腦打印或是鋼筆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空項 |
是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提供) |
復印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國土部門出具土地出讓合同的供地位置、規模與申請一致,合同的各項指標與規劃條件一致 |
0 |
2 |
部門文件應合法、有效,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
是 |
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備案文件 |
原件或復印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建設項目批準或者核準、備案文件中的項目位置、規模與申請一致
|
1 |
1 |
部門文件應合法、有效,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
是 |
標示擬用地范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地形圖需由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并加蓋測繪單位和申請單位公章,地形圖中需標明擬用地范圍,地形圖出圖時間應與申請時間相符 |
2 |
0 |
地形圖要體現現有地形 |
是 |
燃氣設施建設工程應提供燃氣管理部門的意見(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提供) |
原件或復印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燃氣部門出具的意見中項目名稱和位置與申請內容一致,意見明確 |
1 |
1 |
部門文件應合法、有效,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
否 |
4.辦理流程
建設工程(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1.受理標準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其中,在省人民政府授權的鎮的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設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號,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十四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內自行拆除。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因建設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的,應當先經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同意,報本級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審批。
《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第五十二、六十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臨時建設,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
材料類型 |
來源渠道 |
受理標準 |
需提交原件分數 |
需提交復印件書 |
材料要求 |
是否必須 |
行政許可申請書、建設項目法人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書、委托書按要求填寫齊全、委托書與受托人身份證一致 |
2 |
0 |
請用電腦打印或是鋼筆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空項 |
是 |
承德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表 |
原件 |
申請人自備 |
申請表按要求填寫齊全,項目名稱、地址、申請人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與申請書、委托書一致 |
2 |
0 |
請用電腦打印或是鋼筆填寫,字跡清楚,不得涂改、空項 |
是 |
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 |
復印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土地證明文件的建設單位、項目名稱、用地面積與申請一致 |
0 |
2 |
部門文件應合法、有效,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
是 |
結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證明 |
原件或復印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人防文件中建設單位、項目名稱、位置、建筑面積與申請內容一致 |
1 |
1 |
部門文件應合法、有效,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
是 |
《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準予許可決定書》或《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許可證》 |
原件或復印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國安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國家安全事項準予許可決定書》中建設單位、項目名稱、位置應與申請內容一致,決定書中意見明確 |
1 |
1 |
部門文件應合法、有效,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
是 |
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 |
原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審定方案及相關材料齊全 |
4 |
0 |
圖紙應加蓋設計單位及審定科室或部門印章 |
是 |
建設工程檔案移交責任書 |
原件或復印件 |
申請人自備 |
簽訂雙方蓋章 |
1 |
1 |
文件應合法、有效,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
是 |
提高容積率項目需提供土地出讓金補繳票據和重新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補充合同 |
原件或復印件 |
申請人自備 |
補繳票據與補充合同中相關內容與函告國土內容一致 |
1 |
1 |
補繳票據與補充合同中相關內容與函告國土內容一致 |
否 |
屬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提供建筑物的權屬證明 |
復印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權屬資料需能證明建筑物的權屬歸申請人所有 |
0 |
2 |
部門文件應合法、有效,復印件應加蓋建設單位公章 |
否 |
涉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項目需提供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對配建保障性住房實施方案的審查意見 |
原件或復印件 |
政府部門核發 |
需明確已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能否滿足出讓要求 |
1 |
1 |
需明確已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能否滿足出讓要求 |
否 |
4.辦理流程